投资印尼之税务指南(五)税务纠纷与处理
十二、 税务稽查
印尼采用自我评估机制,即纳税人需根据现行税法和规定计算、缴纳和申报其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就纳税人自估税额进行税务稽查并出具评估结果。
(一) 税收稽查
企业退税申请总会引发税务稽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 需在 12 个月内对退税申请作出决定,因此税务稽查工作一般会在成功递交退税申请后的几周到几个月内开始。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一般会引发全面性的、涵盖所有税项的税务稽查。其他税项的退税申请一般只会引发针对该税项的税务稽查。国家税务总局 也可能会扩大税务稽查范围至其他税项。其他可能引起税务稽查的因素包括:
⚫ 溢纳税申报(并非一定含退税申请);
⚫ 年度所得税申报为亏损状态;
⚫ 纳税人更改其会计年度、记账方式或进行固定资产重估;
⚫ 风险分析后,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或于警告信注明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报税表;
⚫ 税务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稽查(未披露的)要求标准。
(二)结束会议
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会出具含纳税调整的书面稽查结果通知。如果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持不同意见,须务必在参加稽查结束会议(最后决定)前的 7 到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此通知。
在稽查结束会议上,纳税人可重申对税务稽查纳税调整的异议,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双方仍对税务稽查结果存在纠纷,纳税人可要求与地方税务局的质量保证小组(Quality Assurance Team/QAT)进行讨论。QAT 会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税务稽查人员可能会根据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的回应、与 QAT 及稽查结束会议的讨论更改部分已提出的稽查纳税调整。
十三、 强制税收执行
如果纳税人未在要求时间内遵循合法的税务征收信函缴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 可以依法向纳税人出具强制执行函(Surat Paksa)。税额征收函包括下列文件:
⚫ 税务征收函/STP;
⚫ 应纳税额评估函/SKPKB;
⚫ 额外应纳税额评估函/SKPKBT;
⚫ 税务复议决议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 税务法庭裁决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 调整决议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纳税人要在信函签发日期的一个月内缴纳税额征收函中指定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延迟缴纳都会导致每月 2%的罚息。
根据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如果纳税人提出复议或在后期针对特定税务评估函提出申诉,则纳税人只须缴纳在税务稽查结束会议上所达成共识的最低税额。
十四、 税务纠纷与处理
一般而言,当国家税务总局 出具纳税人持有异议的税务评估函后会引起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总局 之间的税务纠纷。如果纳税人未及时补缴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会依据税务征收信函,如 SKPKB、SKPKBT 和 STP 出具强制执行令。国家税务总局的强制执行令也可能会引发双方其他的税务纠纷。
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此类税务纠纷:
(一)复议
对税务评估函持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在评估函签发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复议(Keberatan)。提出复议须陈述纳税人所计算的到期应纳税额且需列举不认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评估结果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在复议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做出决议。如果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决议,则自动视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复议。
如果复议被国家税务总局拒绝,未缴应纳税额将被加收50%的罚款。然而,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法庭就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的决议提出申诉,则不用缴纳上述未缴应纳税额与罚款。纳税人也可针对第三方预扣的税额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提出复议。此类型的复议拥有与上文提及的复议相同的提交时限及国家税务总局决议时限。
(二)申诉
若纳税人不愿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的决议,则可以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复议结果后的三个月内向税务法庭提出申诉(Banding)。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决议要求纳税人缴纳到期应纳税额,根据税务法庭法规定,在提出申诉前必须缴纳至少50%的到期应纳税额。
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仅需缴纳在税务稽查结束会议上商定的税额。这两种规定并不一致,但是目前税务法庭一般遵从《税务行政管理法》。
税务法庭一般在 12 个月内对申诉做出裁决。任何由税务法庭裁决所造成的未缴纳的应纳税额均需另行加征 100%的罚款。
(三)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
税务法庭裁决乃最终裁决而且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但是,涉及税务纠纷的双方可以就税务法庭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Peninjauan Kembali/PK)。只有在下列任意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此请求:
1、以对方当事人的伪证、欺骗或虚假证据为基础的裁决;
2、发现可能导致不同裁决结果的重要书面证据;
3、部分请求被无理忽略;
4、授予未要求的事物;
5、裁决与现行税务条例产生明显矛盾。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对于第 1 和第 2 种情况,提出申请时限为情况发现后的三个月内。对于第 3、第 4 和第 5 种情况,提出申请时限为税务法庭裁决后的三个月内。
资料来源:《印尼投资法律指南》-兰迪律师事务所,详情可联系赵华律师(微信号:zhaohua5848,联系电话:1352252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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