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印尼之劳工法法条 摘录
投资印尼之劳工法法条
部分《劳工法》法条如下:
一、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
第 2 条 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 1945 年宪法为法律基础。
第 3 条 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
第 4 条 劳工发展的目标:
a. 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
b. 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
c. 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
d. 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二、培训
第 11 条 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
第 12 条
(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规定需求的企业家有义务提高、发展第(1)点提到的工人的工作能力。
(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 13 条
(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
(2)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
(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1)点中提到的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
第 15 条 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 培训员的有效性
b. 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
c. 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
d. 培训资金的有效性
第 21 条 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
第 22 条
(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
(2)第(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间长度。
(3)任何没有签订第(2)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
第 23 条 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
第 24 条 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
第 25 条
(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
(2)为了能得到第(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
(3)第(1)、(2)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三、外国员工的雇用
第 42 条
(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从部长获得许可证。
(2)雇主个人禁止雇用外国工人。
(3)第(1)点中涉及的获得许可证的义务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在印尼招聘外国员工作为外交和顾问。
(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
(5)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特定职位是指:管理和印尼缺乏的技术职位)
(6)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可以由其他外国人代替。
第 43 条(1)外国工人的雇主必须有运用被部长或指定官员认可的外国工人的计划。
(2)第(1)点中涉及的运用外国工人的计划要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a. 为什么需要外国工人服务的原因;
b. 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的职业和职位;
c. 外国工人的具体时间安排;
d.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
(3)第(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的大使馆。
(4)认可运用外国工人计划的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 45 条
(1)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
a.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
b. 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的工作。
(2)第(1)点不适用于外国的主管和/或专员。
第 46 条
(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的职位和/或特定职位。
(2)第(1)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四、劳工关系
第 51 条
(1)工作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
(2)规定详细要求的工作合同应该与有效的法律相一致。
第 54 条
(1)书面工作合同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
b. 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c. 职位属性;
d. 工作地点;
e. 工资和工资支付方式;
f. 双方工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第 56 条
(1)合同可以是限定时间内的(期限或特定工作的完成)和非限定时间的。
(2)限定时间的工作合同可以根据:
a. 期限
b. 一项特定工作的完成
第 59 条
(1)限定时间的合同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工作能一次性完成或工作是暂时的;
b. 工作的完成不能超过 3 年;
c. 季节性工作;
d. 工作与新产品,新活动,或试验阶段的产品有关。
(2)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转变成永久合同。
(3)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延长或更新。
(4)限定时间的合同不能长于两年并且可以延长最多一年。
(5)延期要在合同结束至少 7 天前通知员工。
(6)合同只能在合同到期后 30 天更新,并且只能更新一次,最长两年。
(7)不符合(1)(2)(4)(5)(6)的合同将转变成非限定时间的合同。
(8)其他内容将在部长决定书中规范。
第 60 条
(1)非限定时间的合同可以有最长 3 个月的试用期。
(2)(1)中涉及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 64 条 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将其部分工作承包给其他公司。
第 65 条
(1)承包给另一家企业部分工作的合同应该在书面合同的规定下进行。
(2)第(1)条中涉及的承包工作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
a. 工作可以与主要活动分离完成。
b. 工作可以是直接或间接转交交给完成工作方。
c. 工作完全是企业的辅助活动。d. 工作不能直接抑制生产进程。
(3)第(1)条中涉及的承包商必须是法人。
(4)第(2)条中涉及的企业应该至少能够提供和原公司同样的保护和工作条件,佣金应该和法律法规相一致。
(5)任何的变更和对在第(2)条中提到的需求的增加应该由部长决议深入规范。
(6)第(1)条中涉及的承担工作中的雇佣关系可以由承包公司与劳工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
(7)第(6)条中涉及的雇佣关系可以根据非限定期限的合同或限定期限的合同满足第 59条的要求。
(8)如果第(1)、(3)条中涉及的都没有满足,与承包商签订工作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法以雇主的身份对劳工/工人负责。
(9)如果第(8)条中涉及的从承包商到承包企业雇佣关系改变,工人/劳工与承包企业的雇佣关系可以服从第(7)条中涉及的雇佣关系
五、儿童
第 68 条 企业家不允许雇佣儿童。
第 69 条
(1)第 68 条涉及到的免除事项规定 13 到 15 岁的可以给予轻工作,但不能影响他们的各项发展。
(2)雇佣儿童做轻工作的企业家要满足以下需求:
a. 必须有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企业和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必须签署工作合同;
c. 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
d. 工作不能影响学校上课;
e. 保证工作安全和健康;
f. 清楚的雇佣关系;
g. 按照合同发放工资
(3) 第(2)条中的 a,b,f,g 点涉及到的规定应该满足工作环境须与成年人的工作环境分隔开。
第 74 条
(1)禁止任何人以最坏的方式雇佣童工。
(2)第(1)中涉及的雇佣童工的最坏方式包括:
a.所有的工作以奴役的形式或者类似于奴役的形式;
b.雇佣儿童参与色情交易、色情书刊的生产、色情演出和赌博;
c.雇佣儿童参与酒精饮品、毒品、影响精神的药物和其他上瘾药物的生产与交易;
d.所有有害健康、安全、精神的工作。
(3)第(2)的 d 点中涉及的损害童工健康、安全、精神的工作要由部长决议规定。
六、妇女
第 76 条
(1)禁止雇用 18 岁以下的女性在晚上 11 点到早上 7 点工作。
(2)企业禁止雇用有医生单据证明可能损害她们本身或胎儿健康的孕妇在晚上 11 点到早上 7 点之间工作。
(3)如果企业雇用妇女在晚上 11 点到早上 7 点之间工作,企业应:
a. 提供营养充足的食物和饮用水;
b. 保持工作环境的庄重和安全;
(4) 如果妇女劳工在晚上 11 点到早上 5 点之间工作,企业家有义务负责送其回家。
(5)第(3)、(4)点涉及到的规定应该由部长决议规定。
七、工作时间
第 77 条
(1)每名企业家都有义务遵守工时的规定。
(2)第(1)中涉及的工时包括:
a. 每天 7 小时,每周 6 天,总工作时间 40 小时;
b. 每天 8 小时,每周 5 天,总工作时间 40 小时;
(3)第(2)中涉及的工时不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或工作类型。
(4)第(3)中涉及的工时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 78 条
(1)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满足:
a. 得到相关员工的同意
b. 最多加班时间是每天 3 小时,每周 14 小时。
(2)企业要求加班要付加班费。
(3)第(1)条 b 点涉及到的加班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
(4)第(2)、(3)条涉及到的加班和加班费应该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 79 条
(1)企业有义务允许员工休息和休假。
(2)休假时间如下:
a. 连续工作四小时后,至少休息半小时,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每周连续 6个工作日,休息日为一天,或者连续工作 5 天,休息日为两天。
b. 连续工作 12 个月后,每年的休假为最多 12 天。
c. 员工在同一个公司连续工作到第 7 和第 8 年各有至少 1 个月的休假,但是员工将在这两年内没有每年十二天的休假。此种休假将每六年进行一次。
(3)上诉第(2)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
第 80 条 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机会完成宗教义务。
第 81 条
(1)如果女性员工在其月经期间感觉到疼痛,并通知企业,女性员工可以不用在月经的第一、二天工作。
(2)第(1)点需要在工作合同和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
第 82 条
(1)女性员工在产前和产后各有 1.5 个月的休假。
(2)女性员工在流产后有 1.5 个月或者产科医生要求的医药治疗的时间的休假。
八、薪金
第 88 条
(1)从人类视角来看,每个工人/劳工都有权利谋生是得当的。
(2)为了实现第(1)条涉及到的,政府要建立薪金政策保护工人/劳工。
(3)第(2)条涉及到的保护工人/劳工的薪金政策应该包括:
a.最低工资;
b.加班费;
c.缺勤的工资支付;
d.工作内容之外不得不执行的活动的工资支付;
e.应休假期的应付工资;
f.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方式;
g.工资的罚款与扣除;
h.能够计算工资的其他事件;
i.均衡的工资结构和比例;
j.遣散费的支付;
k.计算收入税的工资。
(4)像第(3)条 a 点涉及到的,政府应该考虑到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根据适当的生存需求设定最低工资。
第 89 条
(1)第 88 条(3)的 a 点涉及到的最低工资应该包括:
a.地方最低工资;
b.地方各行业的最低工资。
(2)第(1)条涉及到的最低工资的设定应该以满足适当的生存需求为导向。
(3)第(1)条涉及到的最低工资应该由政府在考虑到地方工资委员会或区域市长的建议决定。
(4)第(2)条涉及到的适当的生存需求的实现与阶段要由部长决议规范。
第 93 条
(1)如果员工没有工作,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2)上诉第(1)点中涉及的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员工因病不能工作
b) 女性员工在月经的第 1 和第 2 天因疼痛不能工作。
c) 员工因结婚(3 天),子女结婚(2 天),儿子行割礼(2 天),子女洗礼(2 天),妻子生产和流产(2 天),或配偶、(养)子女、(岳)父母(2 天)或其他家人去世(1 天)而不能工作。
d) 员工因履行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
e) 员工因履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
f) 员工愿意工作,但由于企业自身的过失或企业原本可以避免的阻碍而使员工不能工作。
g) 员工正在执行休息的权力。
h) 员工在履行工会的义务并得到企业的允许。
i) 员工正在接受企业要求的教育或培训。
(3)如果员工长期生病不能工作,员工的薪金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a) 缺席的前四个月,该得 100%的工资。
b) 缺席的第二个四个月,该得 75%的工资。
c) 缺席的第三个四个月,该得 50%的工资。
d) 缺席的第四个四个月,该得 25%的工资。
(4)在(2)条 c 点涉及到的工人不得不缺席期间,工资数量要按照以下规定:
a. 如果工人/劳工结婚,应该有权享有 3 天工资。
b. 如果工人/劳工的子女结婚,应该有权享有 2 天工资。
c. 如果工人/劳工的儿子行割礼,应该有权享有 2 天工资。
d. 如果工人/劳工的子女受洗礼,应该有权享有 2 天工资。
e. 如果工人/劳工的妻子生产或流产,应该有权享有 2 天工资。
f. 如果工人/劳工的配偶、(养)子女、(岳)父母去世,应该有权享有 2 天工资。
g. 如果工人/劳工的其他家人去世,应该有权享有 1 天工资。
(5)第(2)点中涉及的款项要在工作合同、公司章程、集体劳工合同中列明。
九、福利
第 99 条
(1)员工和其家庭有权加入社会保险
(2)第(1)条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100 条
(1)为了改善员工和其家庭的福利,企业要提供福利设施。
(2)福利设施的提供要考虑员工对于福利设施的需求和企业的提供能力。(3)第(1)(2)条涉及到的根据员工/劳工的需求和企业家的提供能力提供的福利设施的类型和标准的规定要由政府规章规范。
第 101 条
(1)为了提高工人/劳工的福利,应该建立工人/劳工的福利社。
(2)政府、企业和员工或工会要努力发展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福利社。
(3)第(1)条涉及到的建立工人/劳工福利社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4)第(2)条涉及到的工人/劳工福利社的发展要由政府规章规范。
十、公司章程
第 108 条
(1)员工超过 10 人的每个企业都有义务建立一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将在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批准后生效。
(2)但是第(1)点不适用于已经有劳工共同协定的企业。
第 110 条
(1)公司章程的制定要考虑劳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2)如果公司已经建立工会,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代表应该是工会官员。
(3)如果在公司里没有工会,第(1)条涉及到的员工代表应该是有职位,或者是双向协调机构的成员或是在公司民主选举的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
第 116 条
(1)已经在政府劳工事务部门注册的(多个)工会要和(多个)企业签订劳工共同协定。
(2)第(1)条中涉及到的劳工共同协定应该以商议的形式规划。
(3)劳工共同协定要用印尼语和拉丁数字编写。
(4)如果劳工共同协定不是由印尼语编写,必须由专业翻译员按照第(3)条的规定翻译成印尼语。
第 117 条 如果第 116 条(2)涉及到的商议没有达成一致,应该通过工业关系争论解决方案解决。
第 119 条
(1)如果企业只有一个工会,企业里超过一半的员工是工会成员,企业唯一的工会有权利代表员工与企业家协商劳工共同协定。(2)第(1)条涉及到的企业里只有一个工会,但是成员数量没有达到企业员工数量的一半,如果工会能够取得企业里一半以上工人的支持,那么这个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
(3)如果工会没有获得第(2)条涉及到的超过企业一半以上工人的支持率,那么根据第
(2)条涉及到的投票程序,工会需要 6 个月后再一次提出需求,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
第 120 条
(1)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这个有权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协商劳工共同协议的工会应该有多于企业员工半数的成员。
(2)如果第(1)条涉及到的要求没有满足,那么企业里的工会可以形成联盟,直到这个联盟得到公司 50%以上员工的支持,有资格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劳工共同协定。
(3)如果(1)(2)条的规定没有实现,那么工会要由各个工会成比例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协商团队。
第 129 条
(1)只要企业里有工会,禁止企业家用公司章程替换劳工共同协定。
(2)如果企业里不再有工会而且劳工共同协定被公司章程所替代,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能低于劳工共同协定的规定。
十一、罢工
第 137 条 因协商失败而导致的合法、有序、和平的罢工是工人和工会的基本权利。
第 140 条
(1)在罢工前至少七天,工人和工会有义务向企业和当地政府书面报告。
(2)上诉第(1)点中涉及到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罢工开始和结束的日期、时间和时长;
b. 罢工地点;
c. 罢工原因;
d. 罢工联盟主席或秘书的签字和/或每个参与罢工并对罢工负责的主席和秘书的签字。
(3)如果罢工没有任何工会参加,罢工的组织者和/或负责人应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4)如果罢工没有遵照第(1)点中的条款,为了保护生产设备和公司财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阻止罢工在生产区域进行;
b. 阻止罢工的工人在企业出现。
第 141 条
(1)收到第 140 条涉及到的罢工意图信件的政府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代表有责任发出承认收据。
(2)罢工之前,负责劳务事物的政府机构有责任通过会议或协商解决在冲突双方之间可能导致罢工出现的问题。
(3)如果第(2)条涉及到的讨论达成协议,协议要由当事人签订,负责劳务事物的政府机构的责任人见证。
(4)如果第(2)条涉及到的讨论没有达成协议,负责劳务事物的政府官员有责任向解决劳工纠纷的认可机构之处罢工的问题与起因。
(5)如果第(4)条涉及到的讨论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基于企业家与对罢工负责的工会或持票人责任的罢工之间协商,罢工可能持续或临时终止或完全终止。
十二、雇佣关系结束
第 153 条
(1)企业不能因为以下原因开除员工:
a) 员工因病超过 12 个月不能工作,并且有医生的书面证明。
b) 员工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义务而不能工作。
c) 员工因履行宗教义务而不能工作。
d) 员工因结婚而不能工作。
e) 员工因怀孕、生产、流产或哺乳婴儿而不能工作。
f) 员工与同一企业的其他员工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除非在劳工共同协定或公司章程中有所表述。
g) 员工成立或加入工会;员工在工作时间外或得到企业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或根据工作合同、公司章程、共同劳工协定参与工会活动。
h) 员工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的犯罪行为。
i) 因信念、宗教、政治倾向、种族、肤色、性别、生理状况或婚姻状况的不同。
j) 员工因工伤而永久残疾或受伤;或员工在工作中生病并被医科证明恢复时间不确定。
(2)企业如果因上述原因开除员工,将被认为是无效的,企业要重新招聘被解雇的员工。
第 156 条
(1)如果企业解雇员工,企业有义务支付遣散费和/或一部分费用作为奖金和补偿。
遣散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a) 工作 1 年不到的员工,1 个月工资
b) 工作 1-2 年的员工,2 个月工资
c) 工作 2-3 年的员工,3 个月工资
d) 工作 3-4 年的员工,4 个月工资
e) 工作 4-5 年的员工,5 个月工资
f) 工作 5-6 年的员工,6 个月工资
g) 工作 6-7 年的员工,7 个月工资
h) 工作 7-8 年的员工,8 个月工资
i) 工作 8 年以上的员工,9 个月工资
(2)奖金的计算方法是:
a) 工作 3 到 6 年的员工,2 个月工资
b) 工作 6 到 9 年的员工,3 个月工资
c) 工作 9 到 12 年的员工,4 个月工资
d) 工作 12 到 15 年的员工,5 个月工资
e) 工作 15 到 18 年的员工,6 个月工资
f) 工作 18 到 21 年的员工,7 个月工资
g) 工作 21 到 24 年的员工,8 个月工资
h) 工作 24 年以上的员工,10 个月工资
(3)补偿的计算方法是:
a.没有过期且没有用掉的年度假期
b.送员工及其家人回到原来地方的交通花费
c.住房补助和医疗补助:离职费或服务奖励的 15%
d.工作合同,公司规定或集体劳工协议规定的其他补助。
(4)应该按照第(2)(3)条涉及到的遣散费计算的变化,服务奖金的总数在雇佣期间支付给工人的补助要由政府规章加以监管。
第 157 条
(1)作为计算遣散费、奖金、补偿的月工资,包括:
a. 基本工资
b. 所有形式的固定津贴
(2)如果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天数计算,那么一个月的工资等于 30 天的工资
(3)如果员工的工资是按照生产产品的件数计算,那么员工的每天工资等于前 12 个月内
员工的日平均工资,并且不能低于该地区最低工资。
(4)如果员工的工作跟气候有关,且工资是按照生产产品的件数计算,那么月工资等于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 158 条
(1)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雇员工:
a) 偷窃或夹带公司产品和/资金;
b) 提供虚假或伪造信息,并导致公司损失;
c) 在工作场所醉酒,食用或散布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能上瘾的物品;
d) 不道德或下流、猥亵的行为或在工作场所赌博;
e) 殴打,胁迫,恐吓其他员工;
f) 唆使其他员工实施违法员工;
g) 有意或无意地破坏公司财产或适公司财产受到威胁,并导致公司损失;
h) 在工作场所中,有意或无意地使其他员工受到威胁;
i) 泄漏公司机密;
j) 其他判决 5 年或更多年限地有期或无期徒刑地犯罪行为。
(2)第(1)点中涉及地行为必须有以下证据:
a. 员工被当场抓住
b. 员工承认其行为
c. 公安部门的报告并且有最少两个目击证人。(3)员工因第(1)点中的原因被解雇,可以得到第 156 条(4)点中涉及的补偿。
(4)第(1)点提到的员工职责和职能不能直接代表企业家的利益,企业家可以分发工资的数量和支付工资的程序或方式应该由工作合同,公司规章,集体劳工协议决定。
第 162 条
(1)员工如果自愿辞职,有权得到补偿金。
(2)自愿辞职的员工不能直接代表企业的利益,除非是按照第 156 条(4)点涉及到的,可以支付给他们的补偿金,遣散费的数量与支付方式应该按照工作合同,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动协议规定。
(3)员工因第(1)点中涉及的原因辞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提前 30 天提交辞职信;
b.为企业服务不受合同制约;
c.继续履行职责直到辞职那天。
(4)自愿辞职不需要劳工纠纷部门的决定书。
第 167 条
(1)当员工退休时,如果企业有加入养老保险,企业不必支付遣散费,奖金和补偿。
(2)如果员工的养老退休金少于两倍遣散费、奖金和补偿的总和,企业要支付其差额。
(3)如果员工的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那么遣散费就是其中企业支付的那部分养老金。
(4)第(1)(2)(3)条涉及之外的规定要在工作合同或公司章程或集体劳动协议中制定。
(5)如果员工没有加入养老保险,在员工退休时,企业要支付其 2 倍的遣散费,奖金和1 倍的补偿。
(6)第(1)(2)(3)条涉及到的有权得到退休金的员工,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得到养老津贴。
第 168 条
(1)如果员工连续旷工 5 天以上,没有递交附有效证明的书面解释,并且公司已书面召唤其两次,员工将被认为是自动辞职。
(2)第(1)点中涉及的书面解释最迟要在重新回到工作的第一天递交。
(3)在第(1)点中涉及的自动辞职中,企业要支付员工补偿金。
第 169 条
(1)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工人/劳工会向解决劳工纠纷的机构提出正式要求终止与企业的雇佣关系:
a.虐待、粗鲁地侮辱或威胁员工;
b.劝说或命令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
c.连续三个月(及以上)不支付工资;
d.不履行对职工的承诺的义务;
e.命令职工完成工作内容外的工作;
f.命令职工执行工作合同规定之外的危害生命、安全、健康,精神的工作。
(2)由于(1)中涉及到的原因终止雇佣关系,工人有权获得 2 倍的遣散费,1 倍的奖金,补偿金。
(3)如果负责解决劳工关系纠纷的机构发现企业没有出现(1)条涉及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可以不用负责解决劳工关系纠纷的机构决定终止雇佣关系,不用支付遣散费和奖金。
第 172 条 如果因员工生病或工伤残疾而连续缺席超过 12 个月时,企业解雇员工时要支付 2 倍的遣散费、奖金和 1 倍的补偿。
资料来源:《印尼投资法律指南》-兰迪律师事务所,详情可联系赵华律师(微信号:zhaohua5848,联系电话:1352252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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